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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19来源: 云南省商务厅 作者:佚名

  索引号:53000000207/202100042

  文号:云政办发〔2021〕25号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开日期:2021-05-28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

  发展群众体育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

  发展群众体育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国办发〔2020〕3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做好顶层设计

  (一)开展调查评估。2021年6月30日前,开展健身场地设施调查统计,梳理各级各类公共体育设施短板和覆盖“空白点”,分析评估全省公共体育设施布局和开放使用情况。(省体育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编制用地目录。2022年5月31日前,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可用于建设健身设施的非体育用地、非体育建筑目录或指引。(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体育局配合,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制定行动计划。2021年9月30日前,编制云南省健身场地设施建设补短板五年行动计划,制定新周期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做好社区社会足球场地存量调查和增量计划。(省体育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加强规划融合。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科学编制体育设施专项规划,合理安排体育用地需求,统筹规划区域、城乡体育设施布局。将群众体育重点工程和项目统筹列入本级项目库和专项规划。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涉及健身设施的专项规划、制定有关政策。(省体育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盘活存量挖掘潜力

  (五)提升建设可及性。引导建设群众身边的中小型健身场地设施,重点支持小型、多样化的球类场地、户外运动设施和健身步道、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冰雪运动场地、多功能运动场(健身广场)等项目建设。对确有必要建设的大型公共体育场馆,合理布局、规范审批,兼顾社区使用需求。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新建健身设施项目向边境、民族、革命老区等地区倾斜。因地制宜补齐农村健身设施短板,实现行政村(社区)体育基础设施全覆盖。(省体育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消防救援总队配合,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六)倡导复合利用。新建、改造健身设施项目应统筹考虑公共卫生、消防安全、应急避难(险)需要,推广公共体育场馆平战两用改造。在依法依规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并具备条件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在河道湖泊库塘等水域沿岸、滩地和主题公园、城市道路、普通公路沿线建设健身步道或其他体育设施。新建或改建养老设施项目中,要科学预留充足的健身空间。(省体育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配合,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七)落实社区配套。新建住宅小区,要按照“15分钟健身圈”建设等有关要求和规定配建社区健身设施,至少配建一块非标准足球场地,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不得挪用或侵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应在不影响消防救援的前提下统筹建设社区健身设施。(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体育局、省消防救援总队配合,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八)鼓励社会参与。鼓励采取创新供地方式、简化手续、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健身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管理创造条件。支持社会力量在新建小区配建兼具应急避难(险)需求的健身场馆等设施,参与学校体育设施建设,实现共建、共享、共用。(省体育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配合,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九)盘活土地资源。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鼓励社会主体申请空闲土地建设健身设施,并依法依规进行管理;鼓励复合利用土地建设健身设施,通过与具有相容性用途土地产权人达成使用协议的方式促进健身设施项目落地。申请利用尚未明确用途的城市空闲土地、储备建设用地或者已明确为文化体育用地但尚未完成供地的地块建设临时性室外健身设施的,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鼓励依法依规利用城乡公益性建设用地建设健身设施。(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体育局配合,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提升服务水平

  (十)简化审批程序。加大健身设施审批领域“放管服”改革力度,积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简化、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省体育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配合,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一)做好面向社会开放。完善大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政策,加大公共体育场馆开放绩效评估力度,强化结果应用。政府投资和享受政府补助的社会足球场地应全年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推动公共体育场馆和学校体育场地(馆)设施双向开放。遴选学校体育场地(馆)对社会开放试点学校,力争到2025年实现有条件的学校全部对社会开放。加强对现有学校体育场地(馆)设施进行社会通道改造,新建学校体育场地(馆)设施在规划设计时须预留向社会开放条件。(省体育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消防救援总队配合,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推进信息服务。建设全民健身大数据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线上场地预约、健身指导、赛事信息查询等便民服务。完善信息化和传统人工方式相结合的场馆预约制度,为包括残疾人、老年人在内的各类人群提供便利。(省体育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创新运维模式。支持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委托管理等方式引入专业机构参与公共健身设施运营。推广公共体育场馆委托运营示范合同文本,规范委托运营模式。支持采取竞争择优、委托授权、购买服务、特许经营、设立公益性管理岗位等方式和途径,创新公共体育设施运维管理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组建体育设施运营管理集团。不具备社会化运营条件的社区健身设施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授权用地权属单位、所在地街道等进行管理。(省体育局牵头;省财政厅配合,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推动群众体育高质量发展

  (十四)完善组织体系。加强各级群众性体育组织建设,鼓励培育发展非营利性体育类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扶持基层体育社会组织下沉社区服务,开展健身活动和健身指导。持续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鼓励运动员、体育教师、专业体育人员参与社区健身指导和线上健身直播等志愿服务。制定体育与医疗融合发展工作方案,建设各级科学健身指导中心、国民体质检测站点和“体医融合”试点单位。(省体育局牵头;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配合,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五)丰富赛事活动。组织开展县域和社区全民健身运动会。持续打造天天马拉松、县域足球赛、大众篮球争霸赛等全民健身品牌赛事。举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及单项赛事,广泛推广简便易行、科学有效的居家健身方法。在国家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等各类职工群体中普及工间操,组织丰富多彩的妇女健身活动。支持各级老年人体育协会组织发展、活动开展。定期组织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活动。(省体育局牵头;省教育厅、省民族宗教委、省民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配合,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五、加强组织保障

  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将全民健身设施规划建设、开放利用和开展群众体育纳入重点工作安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分工合理、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责,抓紧细化有关工作措施,指导各地做好有关工作;要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省体育局要牵头健全完善全民健身工作会商、公众评价、第三方评估和定期通报等机制,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及时进行跟踪评估和督促指导,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原文链接:http://swt.yn.gov.cn/articles/27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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