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云南省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10来源: 云南省商务厅 作者:佚名
索引号:53000000208/202100064
文号:云政办函〔2021〕63号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开日期:2021-08-26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
完善云南省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完善云南省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现将调整完善后的《云南省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20〕32号)精神,加强全省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完善云南省社会救助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研究拟订完善社会救助体系重大制度、政策、体制和机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推进落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系列决策部署;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临时救助、其他救助帮扶之间,以及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政策之间的有效衔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不断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督导推进全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民政厅、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乡村振兴局、省信访局、省医保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总工会、省残联、省红十字会、省税务局、省通信管理局、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等34个部门、单位组成,省民政厅为牵头单位。
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协助分管民政工作的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民政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成员单位各1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省民政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民政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省民政厅有关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印发各成员单位及有关方面。重大事项按照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社会救助工作有关问题,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建议;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社会救助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作用,共同推进云南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附件:云南省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云南省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原文链接:http://swt.yn.gov.cn/articles/3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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