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1-11-26来源: 云南省商务厅 作者:佚名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00112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21年11月09日
标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2021〕115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18日
主 题 词: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1〕11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商务部、司法部:
你们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同意自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国务院将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改革开放措施的试验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1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的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 ||||||||
|
原文链接:http://swt.yn.gov.cn/articles/32599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
下一篇: “双十一”期间全区网销额超18亿元
最新发布
- 长沙机场和张家界机场口岸十天过境免签2024-12-23
- 邵阳市新邵:全链条培育中小企业2024-12-23
- 2024年全省电商赋能乡村振兴培训班在长沙举行2024-12-23
- 商务部西亚非洲司来湘调研先行区建设工作2024-12-23
- 湖南省商务服务中心2024年度公开遴选公务员拟转任人员公示2024-12-23
- 河南自贸试验区2024年制度创新成果案例评审会召开2024-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