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2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反补贴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1-08来源: 云南省商务厅 作者:佚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20年8月14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0年第3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1年10月14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存在补贴,国内聚苯醚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裁后,调查机关对补贴和补贴金额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调查机关最终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存在补贴,补贴金额为微量补贴。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的反补贴调查。
二、反补贴措施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
被调查产品名称:聚苯醚。
英文名称:Polyphenylene ether,又称Polyphenylene Oxide,简称PPE或PPO。
产品描述:聚苯醚是分子链中带有2,6-二甲基-1,4-苯醚基(分子式为)的高性能热塑性树脂及其组合物,无论是否经过改性及或是否混合、添加聚苯乙烯、氢化苯乙烯-丁二烯嵌段共聚物、尼龙等填充物和助剂,具有质轻、耐高温、耐腐蚀、尺寸稳定性好、低吸水性、介电损耗率低、无卤阻燃等优良性能。
主要用途:聚苯醚可用于注塑、挤塑、合金等,产品广泛应用在光伏、汽车、通信、电子电器、水处理、医疗器械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39072990。该税则号项下聚苯醚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美国公司的从价补贴率如下:
1.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 0.9%
(SABIC Innovative Plastics US LLC)
2.其他美国公司 0.9%
(All others)
三、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
鉴于调查机关决定不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征收反补贴税,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商务部2021年第31号公告自2021年10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6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以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海关予以退还。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不服的,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22年1月7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
商务部
2022年1月6日
原文链接:http://swt.yn.gov.cn/articles/33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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