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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扩大外资准入 助力全球开放合作

发布时间:2022-01-15来源: 云南省商务厅 作者:佚名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近日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2021年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分别进一步缩减至31条和27条,压减比例为6.1%和10%,已于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在疫情持续扰动全球经济复苏、国际贸易和跨国投资萎靡不振的形势下,我国连续第五年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放宽外资市场准入,彰显了我国不断扩大制度型开放、坚定支持经济全球化的决心和负责任的大国担当,为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做出了十分重要的贡献,为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全球开放合作注入了新的强大信心和动力。

  从开放的领域看,经过此次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压减,我国制造业已基本实现全面对外开放,服务业开放水平也有所提高。制造业方面,取消了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也取消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性生产限制。此次调整后,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制造业条目已全部清零,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制造业条目只余两条,我国在制造业的外资开放水平已经达到甚至超过了不少发达经济体的水平。服务业方面,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对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这两个涉及调研、访谈、数据收集及处理的生产性服务业进一步放开,充分显示了我国的市场潜力、开放能力和维护国家安全的自信,也体现了我国市场经济运行的公开、透明、规范。

  从管理的精准度看,此次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非常重视对外资的精细化管理,充分体现了我国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方向。在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说明部分,依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做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衔接。说明部分针对外商在华扩大再投资,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为外商投资者经营决策提供了清晰全面的说明和指引。同时,此次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也进一步明确,在一定条件下,从事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可以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这对满足更多境内企业的海外多元化融资需求提供了便利,也为境外投资者拓宽了投资中国优质企业、共享中国发展机遇的渠道。

  从统筹发展与安全看,此次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保留了国家安全敏感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十分注重对于新开放领域的风险防控,确保在促进优质生产要素跨境流动的同时,有力、有效、有序维护国家安全。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性生产领域,我国实行生产、进口、销售、安装、设置(使用)闭环管理,通过实施外资安全审查、生产许可等方式充分保障信息安全。在市场和社会调查领域,将开放措施限定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实施,并通过涉外调查机构许可、外资安全审查等方式防范化解风险。

  此次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增强跨国企业投资中国、深耕中国市场的信心,我国高水平开放将为经济全球化健康发展注入更加强大的动能。

  

  

  

  


原文链接:http://swt.yn.gov.cn/articles/3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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