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深圳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2-03-19来源: 云南省商务厅 作者:佚名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00021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22年02月22日
标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深圳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2022〕15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3月17日
主 题 词: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深圳市暂时调整实施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2〕1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
你们关于在深圳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同意自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在深圳市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广东省和深圳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市)制定的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国务院将根据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的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深圳市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2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深圳市暂时调整实施的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序号 |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 | 调整实施情况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 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深圳市内游艇自由行实行免担保政策。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 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允许在深圳依法设立的企业,对其所有的船舶在深圳进行国际船舶登记,企业的外资股比不受限制。 |
4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暂时调整适用《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单位注册所在地在深圳的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甲、乙级资质,由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批与管理。 |
原文链接:http://swt.yn.gov.cn/articles/35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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