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上市倍增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16来源: 云南省商务厅 作者:佚名
索引号:53000000207/202200031
文号:云政办发〔2022〕22号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开日期:2022-04-14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
上市倍增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企业上市倍增计划(2022—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企业上市倍增计划(2022—2025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的意见》(云政发〔2021〕2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21〕9号)精神,努力实现2022—2025年全省企业上市倍增目标,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大力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到2025年,全省上市公司数量排名与我省经济总量在全国排名相匹配,力争达到100家。
二、主要措施
(一)夯实上市后备企业基础。围绕聚力打造“三张牌”、全产业链优化升级传统产业、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强力推进“数字云南”建设、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等,大力培育省内上市后备企业,积极引进省外优质上市后备企业落户我省,充实省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并按照上市要求精准遴选重点企业作为上市“金种子”企业。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要求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推荐上市后备企业和“金种子”备选企业。(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国资委、省林草局、省工商联、云南证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重点推进“金种子”企业上市。建立健全“金种子”企业上市工作制度,分行业、分区域、分梯次建立“金种子”企业上市名单,压实“金种子”企业上市工作责任。“金种子”企业所在州、市人民政府和所属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进“金种子”企业上市,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和省属国有企业按照“一企配套一个专班、一位分管领导、一个工作方案”,建立“金种子”企业上市工作推进机制,“一对一”帮助服务、督促指导“金种子”企业上市。加强“金种子”企业动态管理,建立健全“金种子”企业遴选及动态管理工作机制。(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国资委、省林草局、云南证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三)大力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对于尚未股改的“金种子”企业和省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企业,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州、市人民政府要督促企业制定股改计划,加快推进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并针对企业股份制改造涉及的股本划转、房产办证、土地政策等共性难题开辟“绿色通道”予以解决,着力降低企业改制成本,提高企业股改积极性。(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林草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云南证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四)支持企业多渠道上市。鼓励支持企业结合自身条件,分别到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鼓励支持企业到新三板挂牌,支持新三板挂牌企业进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支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香港等境外资本市场上市。鼓励支持拟上市企业到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先行规范培育。各州、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政策,推进企业上市和到新三板、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国资委、省林草局、云南证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五)实施财政奖补政策。修订完善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制度,省财政每年安排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照规定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1600万元奖励,对于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照规定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对于在新三板和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对于新三板挂牌企业进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规定补足有关奖励资金。各州、市人民政府要结合自身财力情况制定政策,因地制宜加大对企业上市(挂牌)的财政扶持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云南证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六)加强专项政策扶持。“金种子”企业和省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企业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中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1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首发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鼓励类项目用地,各级政府要及时安排用地指标,做好项目预审、项目报批、项目供地等服务工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七)加强上市金融服务。建立金融服务拟上市企业“一对一”、“面对面”融资协调机制,根据企业上市融资需求,及时组织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主动上门服务,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对拟上市企业“一企一策”制定融资服务方案。建立健全“金种子”企业和省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企业推荐制度,定期将企业推荐给金融机构,积极协调帮助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的融资问题。(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八)优化上市营商环境。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州、市人民政府要优化企业上市行政审批服务,对企业上市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税务、社保、国资、注册登记、生态环境、项目立项等各项审批、备案事项或者出具有关证明的,在法定时限内加快办结。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妥善解决上市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对企业受行政处罚的,要依法对该被处罚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出具证明文件。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就企业上市有关事项对有关部门开展访谈的,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加大企业上市宣传力度,加强与证券交易所的合作交流,共同营造良好的上市环境氛围。(责任单位:省推进企业上市倍增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九)加快推进上市问题协调解决。建立企业上市问题跟踪督办工作机制,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定期梳理汇总企业上市过程中面临的重点问题,形成“企业上市重点问题清单”,发送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办理,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应在收到问题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情况;各州、市人民政府无法协调解决,需省直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向省直有关部门发函,省直有关部门应在收到问题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情况;省直有关部门无法协调解决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协调解决,仍然不能协调解决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推进企业上市倍增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十)提升拟上市企业规范化水平。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和辅导,着力增强拟上市企业守法诚信意识和合规意识,提升拟上市企业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云南证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调整完善省推进企业上市倍增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省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继续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二)细化措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国资委、省林草局和各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本行业、本地区企业上市培育措施(2022—2025年),于本计划出台后1个月内报送省推进企业上市倍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强化督办。省推进企业上市倍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要求,每年初提出企业上市具体任务目标清单,建立督办工作机制,及时跟进年初上市任务清单落实情况,按季度对各州、市和各行业上市工作推进情况进行通报。
原文链接:http://swt.yn.gov.cn/articles/38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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