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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15来源: 河北省商务厅 作者:佚名

冀商流通函〔2022〕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局)、生态环境局、中医药管理局,雄安新区改发局、公共服务局,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医疗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的安排部署,现将我省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利用试点企业名单公布如下,并就做好我省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企业申报确定情况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3号)提出,在回收和利用环节,由地方出台政策措施,确保辖区内分别至少有1家回收和利用企业或1家回收利用一体化企业,确保辖区内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和利用全覆盖;商务部要指导地方做好回收企业确定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卫医函〔2020〕10号)提出,商务部门负责根据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回收分会和再生塑料分会分批审核确定的医疗机构可回收物中塑料回收试点企业,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为尽快填补我省无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试点企业空白,经有关部门推荐,2021年12月24日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回收分会、再生塑料分会(以下简称“两分会”)组织有关专家,联合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对我省灵春(河北)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材料评审和现场审查,并于2021年12月27日至31日在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官网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于2022年1月4日确定该企业为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利用试点企业。

  二、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范围

  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是对使用后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污染的塑料和玻璃材质的输液瓶(袋)的回收。存在下列情形的输液瓶(袋),即使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也不得纳入回收范围:

  (一)在传染病区使用,或者用于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感染患者的输液瓶(袋)。

  (二)输液涉及使用细胞毒性和遗传毒性药物(如肿瘤化疗药物等)的输液瓶(袋)。

  (三)涉及使用麻醉类药品、精神类药品、易制毒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输液瓶(袋)。

  三、做好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管理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综合治理,切实做好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管理工作

  做好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工作,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实践,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医疗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商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市安排部署,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明确责任分工、压实有关责任、严肃工作纪律、强化综合治理,确保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各项工作落细落实,实现输液瓶(袋)闭环管理、定点定向、全程追溯。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回收企业筛选推荐公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试点企业日常监管。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管,指导医疗机构与试点企业合作,督促医疗机构规范收集输液瓶(袋),与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做好交接、登记和统计工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输液瓶(袋)回收、贮存、转运、利用等环节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

  (二)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切实做好试点企业申报工作

  按照“成熟一批、申报一批”原则,每年根据“两分会”通知要求组织试点企业申报。我省行政区域内拟申报“两分会”认定的国家输液瓶(袋)回收利用试点企业需符合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发布的《塑料输液瓶(袋)回收规范》(T/CRRA0103-2020)、《玻璃输液瓶回收规范》(T/CRRA0104-2020)标准,经各市商务局、有关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筛选后,向省商务厅提交企业申报材料,省商务厅向“两分会”发出评审邀请,由其组织专家和省直有关部门评审。各级商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试点企业的监管,对违反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印发的《医疗机构可回收物中废塑料回收试点企业管理办法》(物再回字〔2019〕01号)的行为,要主动向省级商务部门报告,由省商务厅向“两分会”反映相关问题。如情节严重,“两分会”将撤销其试点企业资格。

  (三)加强宣传,严格执法,促进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输液瓶(袋)回收利用有关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引导群众正确认识输液瓶(袋)回收的利用价值和非法经营对社会的危害,形成强大舆论导向,广泛凝聚社会共识,震慑违法犯罪发生。各级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回收、非法贮存、非法转运、非法倒卖、非法生产等行为,引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2年7月5日

  


原文链接:http://swt.hebei.gov.cn/nx_html/tzwg/2022/7/16576108062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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