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商务厅直属事业单位招聘 面试通知暨疫情防控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2-08-15来源: 江苏省商务厅 作者:佚名
根据防控有关要求,厅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拟定2022年7月31日在南京进行。考生须于7月31日8:00—8:30至南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考点(南京市黄山路58号,须从南门进入考点)面试报到处报到。8:30未到达考点报到处者,视为自动放弃。
为确保面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现将备考及考试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措施和要求告知如下,请所有入围面试的考生知悉、理解、配合和支持。
一、考生应按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和健康管理,时刻关注本人“苏康码”和行程卡状况,考前7天每日主动向招聘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如实申报个人健康监测、旅居地等信息直至考试当日。其中,外来考生(指自省外和省内跨设区市前来或返回参加考试的考生,下同)应至少于考前7天起持续了解面试考点所在设区市最新防疫要求(可关注微信公众号“南京本地宝”查询相关内容),并严格按当地规定落实信息报备、抵达后健康监测、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以下简称“核酸检测”)等要求,以免影响正常参加考试。考前10天内行程有外省和江苏省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的低风险地区的考生,须考前3天抵达南京,在南京市本地完成核酸3天3检,结果都为阴性方可参加考试。备考期间不前往国(境)外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以及社会面本土疫情所在县(市、区、旗,下同),主动减少外出、不必要的聚集和人员接触。出行时注意保持社交距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全程规范佩戴口罩并做好卫生防护,如出现发热、干咳等异常症状应及时就医。
二、考试当天入场时,考生应出示本人有效期内身份证原件、“苏康码”绿码和行程卡绿卡,提供规定的面试当天报到时间(以下简称“报到时间”)前48小时内(以采样时间为准,省内外具有相关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均可,下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纸质报告、电子报告或苏康码、检测机构APP显示均可,必须含采样时间信息,下同),现场测查体温<37.3℃、无干咳等可疑症状,可入场参加考试。
考生应服从考试现场防疫管理,并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或无呼吸阀N95口罩,除身份核验和答题环节外应全程规范佩戴,做好个人防护。根据疫情防控管理相关要求,考生不能提前进入面试考点熟悉情况,考生应提前了解面试考点入口位置和前往线路,考试当天提前到达面试考点,自觉配合完成检测流程后从规定通道入场。逾期到场失去参加考试资格的,责任自负。
有以下特殊情形之一的考生,必须主动报告相关情况,提前准备相关证明,服从相关安排,否则不能参加考试:
1.近期有国(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或社会面本土疫情所在县旅居史的考生,以及与新冠病毒肺炎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有轨迹交叉的考生,自入境或离开中高风险地区、社会面本土疫情所在县或脱离轨迹交叉之日起算,已满规定隔离期及居家观察期(按属地疫情防控要求,下同)的,考试当天除须本人“苏康码”绿码、行程卡绿卡、现场测查体温<37.3℃、无干咳等可疑症状,并能提供报到时间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外,还须提供隔离期满证明及居家观察期中和期满日2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2.因患感冒等非新冠病毒肺炎疾病有发热(体温>37.3℃)、干咳等症状的考生,考试当天如症状未消失,除须本人“苏康码”绿码、行程卡绿卡,并能提供报到时间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外,经排查无流行病学史的,须服从安排在临时隔离考场参加考试;
3. 外来考生除须考试当天本人“苏康码”绿码、行程卡绿卡、现场测查体温<37.3℃、无干咳等可疑症状,并能提供报到时间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外,还应严格按南京市对于外来人员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落实信息报备、抵达后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等防控措施,提供相关证明。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且应主动向报考的招聘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报告并配合疫情防控有关安排:
1.面试当天不能现场出示本人 “苏康码”绿码、行程卡绿卡或报到时间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
2.仍在隔离期的新冠病毒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未完全按面试考点所在设区市疫情防控要求落实抵达后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防控措施的,以及其他因疫情相关原因被旅居地或面试考点所在地管控不能到场的;
3.近期有国(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或社会面本土疫情所在县旅居史的考生,自入境或离开中高风险地区、社会面本土疫情所在县之日起算,未满规定隔离期及居家观察期的;或虽已满隔离期及居家观察期,但不能全部提供隔离期满证明及居家观察期中和期满日2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
四、候考过程中,考生出现发热、干咳等可疑症状,应主动向考务工作人员报告,经复测复查确有症状的,应配合转移到临时隔离考场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后须服从疫情防控相关安排。
五、考生应如实申报相关信息,如有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或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排查、隔离、送诊等情形的,将被取消考试资格;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同时记入诚信档案;构成违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招聘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在组织报名资格复审、考察体检等工作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疫情防控要求,考生应当服从安排。
请考生持续关注新冠肺炎疫情动态和江苏省、南京市疫情防控最新要求,考前如有新的调整和要求,将另行告知。
江苏省商务厅
2022年7月20日
原文链接:http://swt.jiangsu.gov.cn/art/2022/7/20/art_78712_105472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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