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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展会活动恢复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15来源: 云南省商务厅 作者:佚名

  

  

  各州市商务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展会活动恢复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协助向各相关市场主体广泛宣传。

  联系人及电话:李颖,63218032

  

  云南省商务厅

  2022年7月18日

  

  

  

  

  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展会活动恢复发展

  若干措施(试行)

  

  为切实帮助云南省会展企业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展会活动恢复发展,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会展业恢复发展工作,提出如下若干措施:

  一、对克服疫情影响成功举办展会活动的主办单位进行补助

  (一)支持范围

  在本若干措施执行有效期内成功举办的商业展会项目。

  (二)支持标准

  按照展位费每平米2元单价,总额不超过主办单位实际缴纳场租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展会活动克服疫情影响在滇成功举办;

  2.展会活动在云南省内专业展馆举办;

  3.展期3天(含3天)以上;

  4.申报主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对主动争取到滇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展会活动的企业进行补助

  (一)支持标准

  每个展会10万元的基础补助,3万平米以上每增加1万平米,增加10万元,总计不超过3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展会活动在我省专业展馆举办;

  2.展期2天(含2天)以上;

  3.展览面积超过3万平米(含3万平米),展览面积以主办单位与展馆方签订租赁合同为准;

  4.展会连续举办届次已达到3届及以上;

  5.申报主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6.申报主体需提供争办文件、委托争办书、争办过程资料等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材料)。

  三、对到滇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展会活动的主办单位进行补助

  (一)支持标准

  按每1万平米10万元标准,给予展览会主办单位一次性补贴。

  (二)申报条件

  1.展会活动在我省专业展馆举办;

  2.展期2天(含2天)以上;

  3.展览面积超过3万平米(含3万平米),展览面积以主办单位与展馆方签订租赁合同为准;

  4.展会连续举办届次已达到3届及以上;

  5.申报主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四、对成功策划、创办专精特新展会活动的组展企业进行补助

  (一)支持标准

  第一年:每1万平米按10万元标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展览会组展企业一次性补贴。

  第二年:每1万平米按8万元标准,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展览会组展企业一次性补贴。

  (二)申报条件

  1.展会活动在我省专业展馆举办;

  2.展期2天(含2天)以上;

  3.展览面积超过3万平米(含3万平米),展览面积以主办单位与展馆方签订租赁合同为准;

  4.申报主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五、对赴省外参展的企业进行补助

  (一)支持标准

  企业参加由云南省党政机关组织参展的在我国境内云南省外的重点展会,予以展位费、布展费全免,同时,以其实际产生的货运物流费和人员费用(不超过3人、5天)总额为基准,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人员差旅费用标准参照行政人员差旅费用标准。

  (二)申报条件

  1.参展企业需全程参与展览展示至展会闭幕;

  2.人员费用认定,以支付凭证为准;

  3.申报主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4.申报主体需提供由组织方(云南省党政机关)出具的参展通知或参展企业名录等证明材料。

  六、对参展境外国际展会的企业进行补助

  (一)支持标准

  1.企业赴境外参展。

  以实际产生的展位费(室内展位不超过30平方米,室外光地展位不超过100平方米)、布展费、国际航班经济舱交通费和人员费用总额为基准,给予不超过70%的支持,人员出境时限、出境天数、出访国家(地区)上限和费用标准参照行政人员出国(境)标准。

  2.企业委托国外代理商、贸促机构、其它专业第三方代理或在线参加国际性贸易展会。

  以实际产生的展位费、展品运输费和委托代理服务费为基准,给予不超过70%的支持,其中委托代理服务费比例不超过单个项目可支持费用总额的10%。

  (二)申报条件

  1.展位费认定,以参展协议约定展位价格及展位费支付凭证为准;

  2.布展费、国际航班经济舱交通费及人员费用认定,以合作协议及支付凭证为准;

  3.委托代理服务费以合作协议及支付凭证为准;

  4.申报主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七、其他事项

  1.本措施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2.克服疫情影响成功举办的展会活动的补助范围为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专精特新展会特指与举办地州市产业发展相关的展会活动。

  4.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展会组织不力,或因主办单位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展会活动,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扶持补助。

  5.申请补助项目需经由省商务厅委托的第三方评估认可。

  

  

  


原文链接:https://swt.yn.gov.cn/articles/39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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