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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吸引外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30来源: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作者:佚名

  

  

  沪商促进〔2024〕13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引导带动作用,促进本市外资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制订《2024年度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吸引外资)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4年6月18日

  

  

  2024年度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吸引外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7号)和《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3〕29号),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吸引外资)的使用与管理,促进本市外资高质量发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本细则所称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吸引外资)(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吸引外资并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专项资金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商务委根据本市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发展需要,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及支持方案,并拨付资金,配合市商务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二章 支持重点及对象

  第四条 (重点支持方向)

  (一)拓宽外资招商渠道。发挥外商投资促进服务平台“窗口”作用,做好日常运行管理,推进落实“外商投资促进工作统筹机制”,支持“上海促进外商投资全球伙伴”推进外资项目和功能性平台落地。

  (二)提升公共服务能级。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开展外商投资政策措施咨询和服务,提供投资指引、规划编制、宣传推介等公共服务,举办海外投资促进活动,做好外资企业服务、协调、投诉处理工作。

  (三)高标准建设区域开放平台。依托产业转移促进中心,开展长三角、中西部等区域投资环境展览展示、投资促进和项目对接等公共服务。

  第五条 (支持对象)

  (一)在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并已开展相关业务。

  (三)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四)近三年来未发生虚报、瞒报、骗取财政资金等情况,同一项目未重复申领财政资金,未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

  (五)按规定应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资金使用程序及监督管理

  第六条 (资金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市商务委根据商务部、财政部有关文件和本细则等,布置申报、审核工作。

  (二)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和单位,均应按本细则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报送相应材料。

  (三)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根据项目情况,组织初审,委托专家或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项目,由市商务委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七条 (使用监督和评估管理)

  (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共同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检查,重点检查考核项目完成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效果、单位财务管理水平、财务信息质量等内容。

  (二)用款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与专项资金项目有关的申报材料、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财政、商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提供相应文件资料。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依法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违规处理)

  (一)专项资金用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在三年内取消违规单位申报中央和地方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1.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2.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3.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4.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5.同一项目同一张支出凭证重复申请、获取财政专项资金。

  (二)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中,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未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应用解释)

  本细则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针对2024年度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吸引外资)有效。


原文链接:https://sww.sh.gov.cn/zwgkgfqtzcwj/20240624/640dad60e86c4b5c98090b8aa7c9f86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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