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

当前所在: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关于发放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案调查问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01来源: 山东省商务厅 作者:佚名

  【发布单位】贸易救济局

  【发布文号】商救济进三局函〔2024〕27号

  【发文日期】2024年06月18日

  各利害关系方:

  202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24年第1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进行反倾销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本案调查问卷发放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案的调查问卷包括《中国大陆以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和《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三类(见附件),有关答卷要求、提交方式及提交时限详见相应问卷。

  二、中国大陆以外出口商或生产商应当按要求填写《中国大陆以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中国大陆生产者应当按要求填写《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中国大陆进口商应当按要求填写《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

  三、本通知发出之日即为问卷发放之日,利害关系方应按要求在各问卷规定时限内如实填写,并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如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照问卷要求提供答卷,或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其他情况,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四、调查机关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向登记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其他利害关系方也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贸易救济调查栏目(http://trb.mofcom.gov.cn)或贸易救济信息网(http://www.cacs.mofcom.gov.cn)下载问卷。

  五、各利害关系方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答卷的电子版本,并根据调查机关的要求,同时提交答卷的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相关利害关系方在本次问卷发放或答卷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向本案经办人员咨询。

  联系电话:0086-10-65198740、65197586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2024年6月18日

  附件:

  1.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案中国大陆以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wps

  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案中国大陆以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pdf

  2.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案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wps

  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案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pdf

  3.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案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wps

  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案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pdf

  


原文链接:http://commerce.shandong.gov.cn/art/2024/7/1/art_16083_10342029.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免责声明| 网站地图|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商业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资讯中心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商业资讯网 syzxw.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4046595号-6
联系电话:010-57028685,010-56019669;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四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205室
联系邮箱:shangyezix@163.com 联系QQ:871104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