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

当前所在: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发布时间:2024-07-15来源: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作者:佚名

  (2024年版)

  说明

  一、《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统一列出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当地存在、金融服务跨境贸易等方面对于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方式提供服务(通过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模式)的特别管理措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境内外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待遇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二、境外服务提供者以商业存在模式提供服务的,适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对境内外服务提供者的一致性管理措施,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三、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以跨境方式提供《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中禁止的服务;以跨境方式提供《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性领域服务,按相应规定管理。

  四、《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未列出的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金融审慎、社会服务、生物资源、人文社科研发、文化新业态、文物保护、航空业务权、移民和就业措施以及政府行使职能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五、与港澳台就境外服务提供者开展跨境服务贸易有更优惠安排的,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境外服务提供者开展跨境服务贸易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应规定执行。国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殊经济区域对符合条件的境外服务提供者开展跨境服务贸易实施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swt.xizang.gov.cn/xxgk/zcfg/202407/t20240715_425862.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免责声明| 网站地图|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商业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资讯中心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商业资讯网 syzxw.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4046595号-6
联系电话:010-57028685,010-56019669;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四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205室
联系邮箱:shangyezix@163.com 联系QQ:871104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