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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 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老字号认定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26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作者:佚名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

  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老字号认定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广西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等工作精神,推动广西老字号创新发展,进一步凸显广西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对外交流、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引领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西老字号(Guangxi Time-honored Brand),是指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企业经营良好、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的广西品牌(字号、商标等)。

  第三条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广西老字号认定管理工作,会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以下称相关部门,视工作需要增加其他部门),将符合本办法基本条件规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具有较强引领性的品牌认定为广西老字号,将其所属企业认定为广西老字号企业,建立广西老字号名录。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西老字号推荐工作,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开展市级老字号认定工作。

  第四条  广西老字号认定工作遵循“广泛发动、自愿申报、优中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广西老字号认定以企业为主体,应当体现企业代表性、行业引领性、品牌独特性,注重理念、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经营、营销、管理等各方面创新,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彰显经济价值、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广西老字号品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品牌创立时间在30年(含)以上并有地方史志、历史档案等证明材料;

  (二)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广西地域文化特征;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独特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第七条  广西老字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

  (二)依法拥有与广西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与广西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三)主营业务连续经营2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

  (四)经营状况良好,近三年持续盈利,且具有较强的运营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企业治理模式,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

  (六)依法纳税、诚信经营,无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近三年无因财政资金使用失信、失范行为受到信用惩戒等不良记录,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未发生重大投诉或被新闻媒体负面曝光的问题;

  (七)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原则上,自治区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每2年认定并公布新一批次广西老字号名录。

  广西老字号申报和认定工作时间安排由自治区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以通知形式发布。

  第九条  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企业方具备申报广西老字号的基本条件,并应在规定日期内报送申报材料,包括:

  (一)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3年经营情况;

  (二)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三)老字号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五)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六)企业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发展的介绍材料;

  (七)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荣誉的证明材料;

  (八)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九)各相关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应当准确、真实、有效、完整,其中能够通过政府信息系统获取的,相关部门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

  第十条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有关机构或行业、质量、商标、文化、历史、法律和企业管理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研究论证后向自治区商务厅提出推荐名单。

  自治区直属企业及中央驻桂企业可通过其一级集团(总公司)并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向自治区商务厅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  自治区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设区市推荐的企业进行评议,提出拟认定的广西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

  参与评议的专家可根据需要采取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查阅档案等形式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自治区商务厅在门户网站对拟认定的广西老字号名单及其所属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自治区商务厅提出异议,并实名提交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

  自治区商务厅在接到异议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自治区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列入广西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依据本办法授予广西老字号标识使用权、颁发广西老字号牌匾。

  第十四条  广西老字号标识属自治区商务厅所有,广西老字号企业须依据《广西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附件),规范使用广西老字号标识和牌匾。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广西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或其商标发生以下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向属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发生变化的理由: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在不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前提下,该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按照广西老字号认定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商务厅。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现场核实相关情况或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向社会公示。

  自治区商务厅收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后进行复核,必要时商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并在自治区商务厅门户网站公布企业变更信息。

  第十六条  广西老字号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属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填报上一年度经营情况(上市公司可在年报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10日前汇总报自治区商务厅。

  第十七条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属地广西老字号日常监测,建立预警提醒和约谈机制,对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有关情形的广西老字号企业,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广西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3个月内予以整改,必要时约谈企业负责人:

  (一)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后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及时提交申请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按时提交相关信息的;

  (三)广西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不符合《广西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

  (四)因经营问题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因违反《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对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进行修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六)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第十九条  广西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商务厅可作出暂停其广西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

  (一)被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约谈,未按时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二)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三)不按照规定在相应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宣传、推广、介绍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广西老字号标识或牌匾的。

  被暂停广西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企业,应于3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属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整改情况,并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商务厅认定整改到位的,可作出撤销暂停其广西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

  第二十条  广西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商务厅可商相关部门将其移出广西老字号名录并收回广西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

  (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3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所有权及使用权的;

  (三)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生产事故、重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广西老字号称号的;

  (五)被暂停广西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到期后仍未有效整改的;

  (六)因违反《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

  (七)其他不符合广西老字号和广西老字号企业基本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2年对广西老字号通过走访、收集资料等形式或委托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开展复核。对复核中发现已经不符合广西老字号条件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广西老字号名录、收回广西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每年对广西老字号进行抽查,特殊情况随机检查。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商务厅作出暂停或收回广西老字号标识使用权、移出广西老字号名录决定的,在自治区商务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被移出广西老字号名录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两个申报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广西老字号。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各设区市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老字号知识产权、历史网点、文化遗产的保护,为老字号文化传承、技艺改造、改革创新提供必要的政策、资金等支持,组织开展老字号宣传推广活动。

  第二十四条  广西老字号企业违反《广西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自治区商务厅和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采取相关措施。任何单位或个人冒用或滥用广西老字号标识或牌匾,并违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商务部门应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认定为广西老字号的企业,优先推荐参加“中华老字号”的认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自动列入广西老字号名录,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附件:广西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

  附件

  广西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广西老字号信誉,加强对广西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管理,规范广西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依据《广西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西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自治区商务厅对广西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广西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广西老字号标识适用于自治区商务厅认定的广西老字号品牌及广西老字号企业。

  未被认定为广西老字号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广西老字号标识和文字。

  第五条  广西老字号标识属自治区商务厅所有,标识标准式样见附件。

  第六条  广西老字号企业必须在相应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各类资料、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广西老字号标识。

  第七条  广西老字号标识只能用于与广西老字号相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上,以其老字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并应明显标注获得认定的企业名称,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同时,应符合《商标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八条  广西老字号标识在使用时,必须根据规定式样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色值。

  第九条  广西老字号标识在印刷时,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值,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十条  自治区商务厅统一制作和颁发广西老字号牌匾,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

  第十一条  广西老字号牌匾不得复制。

  第十二条  广西老字号牌匾应悬挂或放置于广西老字号企业主要办公或经营场所,牌匾需保持牢固安全、整洁、美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污损、破坏牌匾。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悬挂、放置牌匾不得破坏文物。

  第十三条  广西老字号企业被暂停广西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期间,应撤回其含有广西老字号标识的相关产品、服务,移除并妥善保存广西老字号牌匾,且不得以广西老字号名义开展宣传。

  第十四条  被移出广西老字号名录并收回广西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企业,自自治区商务厅作出决定之日起,停止使用广西老字号标识,并负责清理自身使用的有关广西老字号标识;广西老字号牌匾由属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交回自治区商务厅统一注销和销毁。

  第十五条  广西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不得擅自转让。广西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人名义发生变更后,广西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权随之变更,但须按照《广西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暂行)规定报自治区商务厅备案。

   

  附件:广西老字号标识及牌匾图示

  附件

  广西老字号标识及牌匾图示

  

  一、广西老字号标识

  

  

  

  

  二、广西老字号牌匾

  

  


原文链接:http://swt.gxzf.gov.cn/zfxxgk/fdzdgknr/tzgg/t187566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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