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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4年云南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22来源: 云南省商务厅 作者:佚名

  各州、市商务局:

  现将《2024年云南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云南省商务厅

  2024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云南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要求,根据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使用有关规定和《2024年云南省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总体安排,决定实施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活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补贴对象。云南省内实际参与活动,并在第三方平台上实名注册认证的个人消费者。

  第二条 补贴时限。自2024年9月1日(含当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含当日)。补贴资金按批投放,先到先得,补贴资金使用完毕即活动结束。

  第三条 补贴范围。对个人消费者在云南省交回(注销)本人名下云南号牌电动自行车,并在云南省购买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及以上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新车给予补贴。注销车辆登记在本人名下的时间须在2024年9月1日(不含当日)前。

  第四条补贴标准。对个人消费者在云南省内交回(注销)个人名下老旧电动自行车并换购一辆电动自行车新车补贴500元。每交回(注销)1辆旧车并购买1辆新车可申请1次补贴,每人最多可申请4次补贴。

  

  第二章 活动合作机构和参与主体

  第五条合作机构。本次活动合作企业的平台通过公开遴选确定。平台负责提供成熟的系统保障技术,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防范资金套取、保障系统交易顺畅、及时提供真实完整后台数据等,及时识别骗取、套取政府补贴等违法行为,向有权机关提供相关证据。

  第六条 参与主体。参与活动的主体为自愿参加活动的电动自行车企业。

  1.参与要求。参与企业应自愿参加活动并遵守活动规则,硬件设备、软件系统、对公账户、产品目录等,须满足平台能够正常开展活动的条件。对电动自行车标准和质量等信息真实性负主体责任,应全程接受监管、检查和审计,如存在先涨价再折扣、以次充好等违规行为的,立即取消参与活动资格;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交有权机关处理,并赔偿骗取的政府补贴资金。

  2.参与流程。参与企业按属地原则申报,请各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荐,并送同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推荐报送初审合格企业;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商务厅推荐报送符合条件的企业,省商务厅将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参与活动。

  3.动态调整。参与企业名单实行动态调整,并通过合作企业的平台、省商务厅官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补贴规则

  第七条提交信息。在活动期间,个人消费者通过合作企业的平台实名认证,在申请页面提交本人名下电动车注销信息;车辆注销时间须在2024年9月1日(含当日)后。

  第八条审核流程。合作企业的平台按批次提供申请审核信息报省商务厅、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审核后,根据审核通过的信息确认消费者获得补贴资格。

  第九条使用规则。获得补贴资格的个人消费者到参与活动的电动自行车企业购买活动商品并通过合作企业的平台支付,即可享受以旧换新补贴;支付时结算平台自动核算补贴金额并核减。

  单个活动商品不得累计叠加支付,一单一付。发票和小票上应注明“政府以旧换新补贴”字样,用于配合相关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时调用。本次活动补贴可与企业各类优惠政策叠加。

  第十条 清算流程。合作企业的平台采用T+X模式对参与活动企业进行资金结算,其中商品销售款(不含政府补贴)在T+1工作日清算(节假日除外),政府补贴款经第三方机构审计确认后,于X日(最长不超过30天)划拨至参与活动企业对公账户。

  第十一条退货规则。如出现退货情况,退还消费者的款项不包含政府补贴资金,通过原支付渠道退还。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系机制,加强工作统筹,确保活动顺利推进,采取第三方监管、省州县三级商务部门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活动全过程加强检查监管。活动期间,设置消费者咨询服务热线和网上咨询服务。统一活动标识等素材,统一制作印发活动宣传物料。通过主流媒体、网络平台、移动客户端等多渠道、多维度特色宣传造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至活动结束日止。


原文链接:https://swt.yn.gov.cn/articles/46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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