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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认定湛江市物资再生利用公司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2-01来源: 广东省商务厅 作者:佚名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有关规定,我厅经审核企业申请材料和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验收,拟认定湛江市物资再生利用公司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现予公示。

  公示期自2024年1月29日至2月2日(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向我厅反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和反映的具体事项以及确凿的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单位名称(加盖公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反映的具体事项以及确凿的证明材料。凡匿名反映情况,或未提供可查证的线索,或逾期提供证明材料的,不予受理。

  

  联系方式:省商务厅(贸易管理处)020-38819858,

  传 真:020-38817177。


原文链接:https://com.gd.gov.cn/zwgk/gggs/content/post_43415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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