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征集广西商务法律服务专家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07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作者:佚名
为贯彻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有关全面依法治区、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区商务法律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自治区商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贸易救济和产业安全预警法律服务团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商务厅拟建立广西商务法律服务专家库,现公开征集专家库专家,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咨询机构、大专院校、行业协会等在国内贸易与流通、对外贸易、加工贸易和服务贸易、边境贸易、电子商务、对外经济合作、区域经贸合作、外国投资、口岸管理、园区管理、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商务行政审批等方面具有商务法律实践经验的法律专家、律师等。
二、条件要求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热心商务法律公共服务,有条件、时间和精力尽职履责,能按要求完成交办的法律事务;
(三)专家应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从事法学教学、研究5年以上;律师应具有5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其他专家应具有同等职业经验级别资历;
(四)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熟悉商务相关法律法规和内外贸情况,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六)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执业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七)无不良科研诚信及社会信用记录,对知悉的相关决策事项及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三、报名材料、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报名材料
1.《广西商务法律服务专家报名表》(请于附件中下载);
2.入库申请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本人工作履历、业绩、有关商务法律相关业务开展情况、获奖情况等,如入库后能够提供何种方向的法律服务等。
3.报名者身份证、相关职称证书、执业证书、荣誉称号、近年来所获奖励、研究成果、发行刊物、对外交流或举办省级以上活动等证明材料。
(二)报名方式
本次征集仅接受网络报名。
请将报名材料全套电子版(扫描件)发送至自治区商务厅政策法规处邮箱:gxswtzfc@163.com;并将报名表(本人签名及单位盖章原件)、入库申请书(本人签名原件)及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有单位请盖单位章)等一式一份在规定时间内邮寄至:南宁市平乐大道10号中国东盟经贸中心3号楼商务厅政策法规处。
(三)报名截止时间
电子版及纸质版材料提交时间截止至2024年5月15日。
联系人:王子申,联系电话:0771-2211767。
四、专家库评审及管理
(一)评审入库
1.审核(2024年5月-6月):自治区商务厅成立遴选小组,审核推荐材料并进行专家资格确认。
2.公示(2024年5月-6月):拟聘专家名单在自治区商务厅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3.入库(2024年6月-7月):拟聘专家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广西商务法律服务专家库,以文件形式确认,并发放聘书。
(二)专家库管理
1.专家实行聘用制,聘期5年。聘用期满,需继续聘用的,由自治区商务厅开展考核审查工作,并征询专家本人意见,符合规定和条件的继续聘用;聘期届满未续聘的自动解聘。
2.在库专家的权利和义务。专家主要工作职责是参与广西商务法治建设相关工作、提供上述12个商务领域法律服务,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提出咨政意见和建议、参与调研、参与政策措施起草、参加项目评审、培训授课、参加研讨、提供法律咨询和意见、参加商务法治宣传活动以及自治区商务厅交办、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专家有权按自治区有关规定领取参加相关活动的劳务报酬。
3.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专家增补和调整。对违反承诺的专家,将终止其专家资格,解聘调整出库。对调整出库的专家原则上不再聘用,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聘任期内对专家予以解聘:
——为了个人私利和不正当目的,提出与事实不符、违反科学的结论、意见,并造成一定损失的;或者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索取或接受与工作利益相关单位或个人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的;
——泄露秘密或其他不准公开的工作情况的;
——在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级三次以上的;
——因个人原因在聘用期内不能继续履职,本人申请辞聘的;
——受到刑事处罚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解聘的情形。
4.不定期征集补充。自治区商务厅不定期开展商务法律服务专家征集入库相关工作。
附件:广西商务法律服务专家报名审批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2024年4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swt.gxzf.gov.cn/zfxxgk/fdzdgknr/tzgg/t1833606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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