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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助传承:股权转让之无权处分法律风险管理

发布时间:2020-04-27来源: 作者:

  文/黄浦潇,北京德谕泽律师事务所

  甲与乙为父子关系,乙伪造甲的签名将其父拥有的某公司股权转让给丙,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后丙又将该股权转让给丁,也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此时甲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乙与丙的股权转让协议、丙与丁的股权转让协议均无效,丁所持股权归甲所有。案件经过层层审理,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股权适用《物权法》106条善意取得之规定,驳回甲的再审申请,丁获得涉案股权。

  为何明明是乙伪造其父签名转让股权,后又转让给丁,最终丁却利用善意取得的规定如愿获得股权?而悲哀的甲却花了大把的银子和时间去打官司,最终却竹篮打水一场空?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之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简而言之,该条款规定了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即:

  1.存在无权处分(东西不是我的,我却把它卖了)

  2.受让人受让动产或不动产时是善意的(买方不知道东西不是我的,也没有其他途径知道)

  3.转让价格合理

  4.已完成所有权转移(不动产已经登记,动产已经交付)

  但是案例中的涉案股权非物权,其是否可以适用《物权法》106条之规定呢?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之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时认为:乙伪造甲签名与丙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但是”。。。在一定情形下,认定当事人能否善意取得股权,可以参照适用《物权法》第106条之规定。。。”,当丙将股权转让给丁时,“对于丁是否取得该部分股权,可参照《物权法》第10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以处理。”由于丙已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丁有理由相信丙为真实股东,且转让价格合理,故丁取得涉案股权。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即便股权非物权,而是一种特殊财产权,但是股权转让仍然适用《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之规定,所以今后可能作为股权转让方或受让方的我们,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就要格外注意,避免相应股权转让法律风险的发生。

  根据德谕泽律所过往经验发现:

  若为转让方:

  应尽量完善自己的权利外观,让有无权处分意图之人无机可乘,让受让人及时了解股权的真正持有人是谁。

  1. 尽量保证自己的权利外观

  《公司法》第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公司规范管理的缺乏,许多公司并未置备股东名册,更有甚者,未进行股权的工商登记,这就导致所拥有股权的权利外观很不完善,让别有用心之人具有可趁之机。所以如果目前已经持有股权,应当尽量完善自己的权利外观,如(1)是否载入股东名册;(2)是否具有出资证明书;(3)是否进行股权的工商登记。若以上情形由于种种原因难以实现,则需保留作为股东每一次参加公司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的证据。

  2.签署股权代持协议

  股权代持是目前商业社会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现象,隐名股东由于种种原因,常常会让身边信得过的亲信代替他成为显名股东,持有股权并行使股东权利,这时显名股东的权利外观相对较为完善。但实践中,隐名与显名股东往往因为“哥俩好”的关系,免去了签署股权代持协议的步骤,最终产生极大的道德风险,如显名股东单方面否认代持的存在而独霸股权,或产生无权处分从而导致股权被他人善意取得。

  若为受让方:

  为了避免出让方因为无权处分,实际股权持有者诉至公堂,致使受让者产生法律风险。那么受让方应当:

  (1)受让股权要善意,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应当审查工商登记情况,确认股权持有人,或要求转让方提供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等可以证明其股东身份的文件。

  (2)受让价格合理,切忌贪小便宜

  俗话说便宜没好货,当受让方受让股权时,其所支付的对价应当合理,不可过分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否则易被认定为恶意受让股权。

  (3)尽快完成股权登记等,获得完整权利外观

  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受让方载入股东名册、进行工商登记的具体时间,尽快完善自己的权利外观,完成股权转让。

  当无权处分行为已经发生,由此产生的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效力、认定受让人非善意的诉讼可能接踵而至,势必诉讼各方为此所花费的时间、金钱成本将大大增加。若在无权处分发生之前,或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时,利用法律风险管理的方法降低、转移法律风险,才可遏制耗时、耗力、耗财的诉讼发生。

  北京德谕泽律师事务所,只为世代传承保驾护航。

  德谕泽律师事务所由曾在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十年以上的高级合伙人高鸣飞律师创立,团队成员或具有英美留学背景,或具备丰富经验,从成立之初,即结合家族传承、法律、风险管理三大领域,专注于为家族传承中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提供防患于未然的管理,并依据家族自身情况:

  ● 协助家族识别各种传承工具(如遗嘱、保险、私人银行家族办公室、家族信托、家族慈善基金等)及其潜在的法律风险,并根据家族状况结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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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不懈努力,德谕泽已建立具有192个传承法律关键风险源的风险源库,高鸣飞律师作为第一起草人与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制定了第一个传承法律风险管理团体标准。并于2019年荣获《家族企业》杂志“最佳家族传承法律风险管理机构奖”、《财富管理》杂志社评选的“创新之星”,于2020年荣获胡润至尚优品颁奖盛典“传承法律风险管理机构最佳表现”等殊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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